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21民初1337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被告: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三段600C号整座。
法定代表人:苏尔语,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迟晓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境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