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21民初1109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苏尔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占秀,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迟晓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境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