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广饶县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广饶县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商初字第512号
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职工,住该租赁站。
被告东营市广饶县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西刘桥乡政府驻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广饶县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纪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