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8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饶县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西刘桥政府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刘华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鹏包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西刘桥政府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刘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华荣,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饶县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饶县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以东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面积4402㎡)及其地上建筑物第三层(面积:390㎡)。查封期限3年。
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饶县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尹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