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广饶县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广饶县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异18号

案外人:李丙京,男,汉族,1941年4月7日出生,务农,现住东营市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敬,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旭,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涛,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饶县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华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饶农商行)与被告东营市广饶县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山东华鹏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饶县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以东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面积4402㎡)及其地上建筑物第三层(面积:390㎡)。案外人李丙京对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李丙京称,申请执行人广饶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华峰公司(原××××乡建筑公司)、华鹏公司(原××××乡造纸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出具执行裁定书(案号(2020)鲁0523执1872号、(2020)鲁0523执1877号)。裁定查封位于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以东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4402㎡)及其地上建筑物第三层(面积390㎡)(以下简称“涉案标的物”)。案外人认为贵院对于涉案标的物的查封错误,现依法向贵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申请事项:1.依法解除对位于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以东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4402㎡)及其地上建筑物第三层(面积390㎡)的查封;2、依法中止对位于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以东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4402㎡)及其地上建筑物第三层(面积390㎡)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涉案标的物为案外人实际所有,案外人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涉案标的物系案外人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合法取得并实际占有的。法院在未对涉案标的物实际所有权人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便查封了该标的物严重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华峰公司原系西刘桥乡建筑公司,时任法人李钦文,李钦文退休后,现任法人***接收该公司并于1998年6月30日成立东营市广饶县华峰建筑有限公司,原××××乡建筑公司权利义务一并由华峰建筑公司继受。案外人原系华峰建筑公司施工队队长,有一支工程施工队。华峰建筑公司承包建筑工程后,分包给案外人施工队,由案外人施工队实际施工,由华峰建筑公司财务负责追账,也可由施工队队长帮财务追账。工程款到账后,由华峰建筑公司向施工队支付实际施工工程款,由施工队支付工人工资、材料费等费用。案外人秉着诚信的原则,通过自己儿女已偿还所欠工人工资、材料费。1998年,华峰建筑公司欠案外人李丙京工程队材料费壹万元。2005年,华峰建筑公司承包华鹏公司厂房建设工程,由案外人施工队具体进行施工,施工完成,经过双方确认工程款共计47万元。案外人多次向华峰建筑公司索要工程款,华峰建筑公司无故拒不向李丙京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因长期追索工程款无果,李丙京向华峰建筑公司提岀以涉案标的物抵顶工程款。李丙京提岀抵销主张后,华峰建筑公司及法人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随后,李丙京实际入住并占有的涉案标的物,李丙京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法取得了涉案标的物。华峰建筑公司及法人未提出异议同时也认可了该事实。二、案外人李丙京以抵债形式长期占有并使用涉案标的物,对此各方均认可且无异议,案外人已事实上占有了涉案标的物并成为涉案标的物实际所有人。同时,在多年占有使用涉案标的物的过程中,案外人对涉案标的物进行了维护、修葺、装修并在案涉标的物院子中修建了房屋、养殖场(养殖鸽子、蚂蚱等)、种植了大量农作物、果树等树木。案外人对涉案标的物进行了大量资金投入。该资金投入已经对案涉标的物形成添附,无法分割。贵院在未查明涉案标的物实际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贸然查封涉案标的物的行为应予以纠正。案外人自2000年至今已实际使用案涉标的物长达20年。在此期间,案外人对涉案标的物进行的大量的资金投入用于涉案标的物的维护、装修、修葺,涉案标的物院内的房屋、养殖场、果树等树木也是案外人投资建设和植入。涉案标的物的价值组成中,案外人贡献有着十分重要的比重。案外人的资金投入已经形成了涉案标的物的添附,无法分割。即便对涉案标的物进行拍卖执行,在财产分配时也应将案外人的资金投入进行预留。

申请执行人广饶农商行称,一、涉案标的物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以东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4402㎡)及其地上建筑物第三层(面积390㎡)所有权人是华峰公司,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以东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4402㎡)是华峰公司原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广集用(97)字第6号】通过置换而来,有西刘桥乡土地管理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可以证实。地上建筑物是由华峰公司投资建设的,所有权人也是华峰公司。华峰公司自2004年召开股东会达成股东决议后将该公司整体出租给第三人,租赁合同期为二年,2006年4月华峰公司和第三人又续签了公司整体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年,现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二、华峰公司并不欠李丙京工程款,也从未与李丙京达成以物抵顶工程款协议,也从未将涉案标的物交付给李丙京占有使用。实际情况是李丙京有自己的施工队,施工队独立核算,各个施工队债权全部由各个施工队自己追账,华峰公司仅负责出具证明,华峰公司仅收取管理费用及税金和业务费用。李丙京在申请书中陈述的华鹏公司厂房建设的欠款,该欠款是华鹏公司和李丙京及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华峰公司欠李丙京款项,对于该欠款,2007年李丙京等人还通过堵门的方式向华鹏公司催要过欠款,华鹏公司当时还报过警。华峰公司也没有收到过华鹏公司的该欠款。并且该工程发生在1998年,并非是李丙京所述的2005年。华峰公司从没有与任何人签订过以物抵债的协议,华峰公司更没有与李丙京达成以物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三、李丙京已80岁高龄,其常年在东营居住生活,本人并没有占有和使用涉案标的物。四、申请执行人查封冻结华峰公司的土地和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李丙京所提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阻止本案继续执行。综上,案外人李丙京的申请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李丙京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华峰公司称,一、涉案标的物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以东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4402㎡)及其地上建筑物第三层(面积390㎡)所有权人是华峰公司,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以东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4402㎡)是华峰公司原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广集用(97)字第6号】通过置换而来,有西刘桥乡土地管理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可以证实。地上建筑物是由华峰公司投资建设的,所有权人也是华峰公司。华峰公司自2004年召开股东会达成股东决议后将该公司整体出租给第三人,租赁合同期为二年,2006年4月华峰公司和第三人又续签了公司整体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年,现有第三人占有使用。二、华峰公司并不欠李丙京工程款,也从未与李丙京达成以物抵顶工程款协议,也从未将涉案标的物交付给李丙京占有使用。实际情况是李丙京有自己的施工队,施工队独立核算,各个施工队债权全部由各个施工队自己追账,华峰公司仅负责出具证明,华峰公司仅收取管理费用及税金和业务费用。李丙京在申请书中陈述的华鹏公司厂房建设的欠款,该欠款是华鹏公司和李丙京及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华峰公司欠李丙京款项。对于该欠款,2007年李丙京等人还通过堵门的方式向华鹏公司催要过欠款,华鹏公司当时还报过警。华峰公司也没有收到过华鹏公司的该欠款。并且该工程发生在1998年,并非是李丙京所述的2005年。华峰公司从没有与任何人签订过以物抵债的协议,华峰公司更没有与李丙京达成以物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三、李丙京已80岁高龄,其常年在东营居住生活,本人并没有占有和使用涉案标的物。四、华峰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广饶农商行金融借款,申请执行人查封冻结华峰公司的土地和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李丙京所提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阻止本案继续执行。五、涉案标的物的部分区域被他人强行占用,在2007年被他人撬锁后强行进入并占用。当时涉案标的物的看管人被打后被强行赶走。对于他人强行占用涉案标的物部分区域一事,华峰公司保留追究强行占用人违法使用标的物的相关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和交付占用期间的相关收益。综上,案外人李丙京的申请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李丙京的异议请求!

经查,执行申请执行人广饶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华峰公司、华鹏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饶农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华峰公司、华鹏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鲁0523执18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华峰公司所有的位于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以东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面积4402㎡)及其地上建筑物第三层(面积:390㎡)。查封期限三年。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鲁0523执18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华峰公司所有的位于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以东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面积4402㎡)及其地上建筑物第三层(面积:390㎡)。案外人李丙京对此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被执行人华峰公司原系广饶县西刘桥乡建筑公司。2000年2月7日,广饶县西刘桥乡土地管理所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内容如下:“一、……征用东流桥村非耕地4402平方米划拨给西刘桥乡建筑公司使用。……三、该楼房用地范围:东至吴延礼住宅西至刘述孔住宅楼,南至东流桥村小刘桥村耕地,北至广码路,东西62米,南北71米,计4402平方米。……”该证明中的涉及到的土地即本案我院拟拍卖土地。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丙京主张对案涉财产享有所有权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审查。本案中,被执行人华峰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华峰公司所属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李丙京主张因华峰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及材料款,华峰公司已将案涉财产以物抵债给李丙京,但是被执行人华峰公司对该主张并不认可,李丙京亦未提交其与华峰公司已达成以物抵债合意的其他证据,故对案外人李丙京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李丙京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广明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人民陪审员  钱兰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程淑蓉

书记员张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