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20002号
原告:上海铸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艾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赛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光。
原告上海铸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赛凡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铸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铸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铸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铸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
审 判 员 黄 莺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