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487号
原告:北京赛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晨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泽文。
被告:启***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
原告北京赛凡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启***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赛凡策划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赛凡策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赛凡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克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