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7民初870号之一
原告:睿安天地(博野)防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小店镇小店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MA08TRDH8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大枫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277060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睿安天地(博野)防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睿安天地(博野)防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安天地(博野)防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3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睿安天地(博野)防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盟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