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西安现代深孔技术有限公司与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74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现代深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党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月,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娉,陕西声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西安现代深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2)辽740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月、**娉,被上诉人天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天意公司的起诉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质量因素是否满足解除买卖合同的条件。2.天意公司未能举证是哪一批次的哪一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一审忽略合同约定可更换补救的方式而判决解除合同是错误的,深孔公司完全可补救一件合格品继续履行合同。3.在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对专业问题依职权启动质量鉴定程序,待结论经双方质证和专家接受法庭询问后,认定质量责任才是正确的。4.天意公司认可深孔公司向其交付的产品其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了二次加工,而恰恰是二次加工的地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断裂,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天意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深孔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一审法院将本应由天意公司承担的举证责任强加至深孔公司。5.一审法院判决深孔公司退还天意公司合同款并承担违约金,但交付的产品仍放置于天意公司有失公允,天意公司二次加工后的产品已不是原有产品,深孔公司当然只能拒绝接受产品。 天意公司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深孔公司根本违约,钛锆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深孔公司交付产品的冲击功值为25J,远远低于规范要求的数值,无法达到技术协议约定的标准。产品所用原材料不达标属原始缺陷,不能事后补救只能整体报废。深孔公司在产品生产前就已经知道原材料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仍然进行加工导致产品质量无法满足天意公司的需求,应承担全部责任。 天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天意公司与深孔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和2021年7月15日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深孔公司退还天意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612,840元;2.判令深孔公司向天意公司支付违约金122,568元;3.判令深孔公司赔偿天意公司损失5,766元(委托第三方检验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意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和2021年7月15日与深孔公司签订两份《买卖合同》,购买柔性短节7件,总金额612,840元,约定因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不能满足买方购买目的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约定因质量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深孔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0日、2021年10月12日分两次交清货物,天意公司已全额支付货款。天意公司收货后分别于2021年9月13日、27日进行了检验,方式为4件全检,事项为尺寸、外观、测试检验,检测结果合格,其中测试内容为“本体表面超声探伤”。天意公司收货后委托第三方在柔性短节两端加工了公母螺扣,在安装测试时螺扣处发生断裂。双方在生产图纸中约定产品材质为牌号TC11的钛材,每批钻杆热处理后对预留长度进行取样做拉升和冲击功试验,取样及试验标准应符合GB/T2965-2007中对应钢级要求,产品质量按技术协议验收。双方另订立的《柔性短节加工技术协议》约定,钻杆产品规范的引用标准为APISpe5D-2009,钛及钛合金棒材的引用标准为GB/T2965-2007,技术要求是机械性能按照GB/T2965-2007中的要求试验,钻杆管体应满足GB/T5193-2007标准中规定的A级要求。深孔公司随货提供的钛锆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载明,产品冲击吸收功25J,并备注“试验结果低于试验机能力下限,试验结果仅供参考”。天意公司委托钻具公司对产品进行了试验,试验报告载明产品冲击能量两次检测的平均值分别为11.09J和10.14J。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及举证、质证在卷为凭,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产品的冲击吸收功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的GB/T2965-2007是钛及钛合金棒材的国家标准,GB/T5193-2007是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超声波探伤方法的国家标准,均无冲击吸收功值的内容,APISpe5D-2009是美国石油学会钻杆规范标准,规定10mm×10mm钻杆管体S级在21℃±3℃时的最低平均吸收冲击功为54J。天意公司采购的是柔性短节,而非钛材原料,因此,钛材原料的国家标准,不能抗辩柔性短节冲击吸收功值的技术标准。深孔公司生产的柔性短节就是钻杆管体,其随货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显示,在25℃下的冲击吸收功低于试验机的能力下限25J,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最低54J。因此,深孔公司交付的柔性短节的产品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另外,深孔公司以《航空用钛及钛合金自由锻件和模锻件规范》的国家军用标准中规定的TC11钛材的力学性能不小于24J作为抗辩其交付产品冲击吸收功合格的依据,但因其随货提供的检测报告已明确备注检测样品的相关功值低于试验机能力下限,即《检测报告》中的25J是试验机的能力下限值,而非深孔公司提供产品的真实功值,参考天意公司委托钻具公司检测并报告的产品最高值11.99J,说明深孔公司提供的产品既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也不能证明达到了深孔公司抗辩的国家军用标准。因此,一审法院确认深孔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螺口断裂只是质量缺陷的表现,质量缺陷的实质在于产品的冲击吸收功值不达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当事人约定标准的效力高于其他标准,深孔公司有关技术协议约定标准属于国外标准不应采用的抗辩没有理据,不予采纳。根据验收记录所载,天意公司接收货物时的验收仅为外观及探伤测试,并未对吸收功值进行测试验收,深孔公司以天意公司验收合格主张产品质量合格的抗辩,是对外观验收与技术验收的混淆,不予采纳。深孔公司有关设计缺陷、二次加工及全额付款等主张,均不能抗辩其交付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不予采纳。经一审法院释明,深孔公司对产品质量及其主张的断裂原因不申请司法鉴定,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合同约定因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天意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柔性短节即钻杆管体,其存在的吸收功值过低的质量瑕疵无法通过维修、更换等方式补救,致使天意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天意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权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深孔公司随货提供的检测报告可直观证明产品质量存在吸收功值过低的瑕疵,因此,天意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应从接收货物时起算,至起诉之日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深孔公司关于合同解除的抗辩主张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案合同依法应自深孔公司签收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的2022年7月19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天意公司主张深孔公司退还货款612,840元,符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予以支持。天意公司主张的检测费不是因深孔公司违约发生的直接损失,且深孔公司随货提供的检测报告可直观判断产品不符合约定的技术标准,其委托第三方检测缺乏必要性,由此发生的检测费不属于合理损失,不予支持。深孔公司经一审法院释明,放弃合同解除时取回已交付产品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天意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且深孔公司未对金额提出抗辩,对天意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22,568元,予以支持。天意公司向深孔公司采购的是由深孔公司生产加工的柔性短节,有关冲击功值的技术要求也是针对生产加工后的成品,而非原材料钛材。因此,深孔公司的原材料供货商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对深孔公司追加其材料供货商聚鑫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的申请,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深孔技术有限公司订立的两份《买卖合同》自2022年7月19日解除;二、西安现代深孔技术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货款612,840元;三、西安现代深孔技术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违约金122,568元;四、驳回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11元,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5,606元,由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负担57元,退还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5,549元;由西安现代深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154元,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二审期间,深孔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宝鸡市聚鑫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理化报告TZ2021-11814备注栏描述情况说明》,用以证明交付产品是符合标准的。2.申请宝鸡市聚鑫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经理**出庭作证,用以证明交付的产品是符合标准的。天意公司质证均有异议,认为该情况说明针对的是钛锆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原材料厂家的技术经理与深孔公司有利害关系,均不具有证明力。本院认为,《关于理化报告TZ2021-11814备注栏描述情况说明》系宝鸡市聚鑫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钛锆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的补充说明,不具有证明力,**作为原材料厂家的技术经理不能直接证明交付产品是符合标准的,故均不予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产品无法使用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天意公司购买的是经钛材加工完毕后的柔性短节,其技术标准不应以钛及钛合金棒材的国家标准来衡量。深孔公司与天意公司在《柔性短节加工技术协议》第二条引用的GB/T2965-2007钛及钛合金棒材国家标准未规定冲击吸收功值,而引用的APISpe5D-2009钻杆产品规范的表A.8规定钻杆的冲击功数值应为47J(最小值)/54J(平均值),且该标准第7.3.4条规定钻杆管体的最低吸收冲击功要求应按照表A.8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单个冲击试样的吸收冲击功都不应低于试样吸收冲击功要求。深孔公司交付产品的吸收冲击功值仅为25J,低于钻杆管体吸收冲击功的最小值47J。虽然深孔公司抗辩案涉产品原材料系钛材不能适用钢制钻杆管体的冲击吸收功值,但该技术协议中既然约定引用APISpe5D-2009钻杆产品规范,且乙方(深孔公司)应达到甲方(天意公司)所提供的技术要求,深孔公司即应按照该技术协议中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深孔公司从一开始便知晓天意公司指定的原材料钛材不能满足钢制钻杆管体的吸收冲击功值,但未告知仍按照指示采购原材料并加工产品,构成违约。如深孔公司从一开始并不知晓原材料钛材不能满足钢制钻杆管体的吸收冲击功值,但该技术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采购原材料加工,并保证达到甲方所提供的技术要求,钛锆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早于深孔公司交付产品的时间,即深孔公司在购买原材料后、交付产品前应知原材料冲击功技术指标不能满足《柔性短节加工技术协议》约定的标准,现深孔公司交付的产品并不能满足天意公司的使用,亦构成违约。综上,不论深孔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原材料钛材能否满足钢制钻杆管体的冲击吸收功值要求,作为产品生产销售方其均有义务在知晓原材料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及时通知天意公司,以避免造成损失。其未履行该义务,应认定其构成违约。案涉产品的质量瑕疵是由于产品冲击吸收功值不达标,不能采用恢复原状、更换等补救方式,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天意公司以此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深孔公司在一审陈述案涉产品已交付不具备解除条件,不要求返还,要求赔偿,在一审庭审结束五日内书面回复,但其在一审判决前未提交书面意见,深孔公司在二审虽提出取回已交付产品,但因其在一审时未提出,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故不予支持,深孔公司可就合同解除后,已交付产品如何处置另行主张权利。其他观点一审已经论述,且观点正确,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西安现代深孔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1元,由西安现代深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肖 波 审 判 员 张 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夏 雪 书 记 员 蔡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