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6194号 原告: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融信园小区5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瑞彻斯特国际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表示拒绝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