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天津卡斯诺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卡斯诺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创意中心A座115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辽河人民法院(2020)辽740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盘锦辽河油田天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卡斯诺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卡斯诺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7月2日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卡斯诺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一年)。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无足额存款,无房屋、土地、车辆、无理财产品。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