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甘2926民初1603号
原告***勒,男,东乡族,生于1983年7月1日。
被告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东乡族,现年42岁。
原告***勒诉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勒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勒负担。
审判长韩**
人民陪审员马有德
人民陪审员马成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牟忠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