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勒、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甘2926民初1603号
原告***勒,男,东乡族,生于1983年7月1日。
被告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东乡族,现年42岁。
原告***勒诉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勒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勒负担。
审判长韩**
人民陪审员马有德
人民陪审员马成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牟忠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