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302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德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利通街文卫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8年11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第三人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德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第三人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该账户已自动解除冻结,故无法办理解冻手续,并将结果回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至此,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甘0302执877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