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民终1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2247456263。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回族,农民,住和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吴忠市。
上诉人甘肃金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党某承揽合同纠纷,不服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2021)甘2925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2925民初3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金兴建设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6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