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宝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宝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783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宝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宝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2018)内0783民初7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716749.60元。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6月26日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9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黑龙江宝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用其在某市十个全覆盖行政村街巷硬化项目第十二标段账户内的存款来偿还此案件款,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65万元,剩余案件款及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并于2018年9月14日将案件款65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内0783民初745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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