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方席美、某某与安康市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902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4月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
申请执行人方席美,女,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
申请执行人***,男,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
被执行人安康市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02民初40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750000元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902民初40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