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902民初3652号
原告西安市浐灞区政山模板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康市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安康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浐灞区政山模板经销部与被告安康市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浐灞区郑山模板经销部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浐灞区政山模板经销部撤回对被告安康市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4元,减半收取3982元,由被告安康市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