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61224XXXX。
被执行人:安康市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577810XXXX。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30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安康市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69008元,并承担执行费6935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康市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银行账户和金额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柯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