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8民初75号
原告:新疆志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清水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蒋治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红桥石油服务区纬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路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永波,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志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华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经巴州中院(2020)新28民再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志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志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志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陈 辉
审 判 员 杨阳
人民陪审员 朗斯曼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