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巴州德瑞特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22民初1395号
原告巴州德瑞特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54GH51,经营场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北环路138号库尔勒商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内14-01商铺。
法定代表人*新凤,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华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2795755713E,经营场所新疆巴州轮台县红桥石油服务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巴州德瑞特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巴州德瑞特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德瑞特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蔺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