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华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822民初1026号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丰喜,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红桥石油服务区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华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3元,由原告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