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茫崖恒深油田机电设备维修中心与新疆华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822民初465号
原告:***深油田机电设备维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
经营者***,女,汉族,1972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青海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
被告:新疆华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新疆轮台县虹桥石油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茫崖恒深油田机电设备维修中心诉被告新疆华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茫崖恒深油田机电设备维修中心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茫崖恒深油田机电设备维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2元,由原告***深油田机电设备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