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上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上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执379号
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长春上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2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上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1991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春上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春上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马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