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422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075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恒大新能源科技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创业服务中心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TF03Q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与安徽恒大新能源科技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工程款2,934,25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笔计算:其中245,427.21元,按年利率为1.5%从2022年3月1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其中274,413元,按年利率1.5%从2022年4月1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其中1,377,685.09元,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0月1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其中1,036,433.10元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2月1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确认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对其施工的案涉桩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2,934,258.4元优先受偿权,但被执行人安徽恒大新能源科技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调查,该公司经营严重异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4)皖0422执2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