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成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民初5253号 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月江镇磨顶村3组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560716445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125栋1单元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099232732G。 负责人:***。 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0756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华冶地质勘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9号301-322室、401-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83553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成都分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安徽华冶地质勘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