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金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24民初6352号
原告:盐城金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西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兰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和声,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临海镇兴盛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陆守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山,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江苏臻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陆云奎,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盐城金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与被告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星公司”)、第三人陆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和声,被告八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山、王东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追加陆云奎为第三人,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和声,被告八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山、王东,第三人陆云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八星公司支付原告金某公司混凝土货款606113.31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6日,八星公司议标承建江苏宇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鹏公司”)两幢宿舍楼,与金某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金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双方对所供混凝土进行了核对,八星公司已支付了部分货款,八星公司现尚欠606113.31元货款,经金某公司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八星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涉案购销合同不错,但我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金某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且我司付款后金某公司未依据法律规定出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清单也是金某公司单方制作,请求法庭驳回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陆云奎述称,1、涉案购销合同是我跟金某公司法人的丈夫刘某军洽谈的,现尚有606113.31元货款未付是事实,但我们不承担除货款以外的一切费用,包括违约金;2、金某公司没有开具相应的税票,税款应抵算相应的货款,剩余款项我们尽快安排结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6日,需方(甲方)八星公司与供方(乙方)金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工程名称:江苏宇鹏公司宿舍楼;工程地址:西开发区宇鹏公司厂区内;浇筑部位:基础、梁、板、柱;砼强度等级:C25与C30两种强度等级商砼(具体按需方订货单要求生产);数量暂定7000立方,约330万元;价款按照盐城工程造价信息当月价格下浮18%;结算依据:按实际签单数量进行结算,甲方在施工现场签字确认后的“送货单”作为双方结算的有效凭证,双方每月底对账确认本批次供货总量;付款方式:二层封顶结算所有混凝土款,主体封顶结清主体以下所有混凝土款,粉刷结束全部结清所有混凝土款;违约条款:甲乙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结算手续,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乙方有权停止供货,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承担应付混凝土总价款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和违约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金某公司按照约定向八星公司供应混凝土,2019年3月17日至10月20日,八星公司实收混凝土6897方,合计3406113.31元。顾炳海系陆云奎雇佣的员工,在金某公司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2019年5月27日、8月23日,八星公司分别付款1800000元、1000000元,现尚欠606113.31元。
另查明,2019年3月2日,八星公司与沈安荣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八星公司将其牵头洽谈议标成功的宇鹏公司两幢宿舍楼,以包材料、包某、包安全的形式承包给沈安荣施工,工程总造价约27000000元。八星公司委派陆云奎为现场项目经理,全权负责该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工作,工程竣工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
庭审中,八星公司当庭提起反诉,要求金某公司开具3406113.31元增值税发票,并承担违约责任[因金某公司未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使八星公司未能及时抵扣的税金442794.73元(3406113.31元*13%)],即以442794.7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开具票据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利息,但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金某公司、八星公司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金某公司陆续向八星公司供应混凝土,截止2019年10月20日共计供应混凝土6897方,合计货款3406113.31455元,现尚有606113.31元未付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混凝土购销合同》、结算清单、发货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八星公司应按双方约定及时向金某公司支付货款,故对于金某公司主张八星公司支付货款606113.3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八星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金某公司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金某公司主张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实际是主张违约金,现八星公司要求调整,因八星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给金某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息损失,考虑到违约条款的约定,是为了督促当事人积极、诚信的履行合同义务,违约金不仅有弥补损失的功能,亦有惩罚的功能,本院综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八星公司未及时付款确属违约,但金某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故依法将违约金的数额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
另,八星公司反诉要求金某公司开具3406113.31元增值税发票,并承担违约责任(以442794.7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开具票据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利息),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反诉费,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作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金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6113.31元及违约金(以606113.3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盐城金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1元,由被告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韦勇民
审 判 员  边海凤
人民陪审员  刘凤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汤慧玲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