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467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法德东恒(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临海镇兴盛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陆守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江苏臻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宇鹏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创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美,江苏德佳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宇鹏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红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汤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