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4民初2218号
原告:周才礼,男,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告:***(******),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告: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射阳县临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才礼与被告***、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才礼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才礼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才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才礼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项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