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泊头市兴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123号
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泊头市兴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俞雪均
书记员  陈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