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857中止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民初857号
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另两案件申请的被受理无效请求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本案同一产品上的组成部分,且上述两专利涉及的案件已被法院中止诉讼,因此,从案件审理的整体性和效率性上考虑,本案也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张正良
书记员  赵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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