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858中止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民初858号
原告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张正良
书记员  赵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