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刘新、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21执保305号
申请执行人:刘新,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烈山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程予湘,经理。
根据本院2019年10月29作出的(2019)鄂1321财保222号民事裁定书及刘新的申请,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2019)鄂1321财保22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主文:将被申请人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