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刘新与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21民初2825号
原告:刘新,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烈山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程予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加调解),湖北君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第三人:***,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本案为由于2019年12月12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050元,由原告刘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梦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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