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21财保222号
申请人:刘新,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申请人: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烈山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程予湘,经理。
申请人刘新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随县神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新垫付。(若申请人提起诉讼,其可以将费用的承担主张纳入诉请,由审理法院最终裁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