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万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03民初2407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5日生,彝族,农民,住六枝特区。
被告:贵州万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1区第1(贵阳都会)栋(1)1单元30层3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0886172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告: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南环路兴业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万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陶鑫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