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辰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饶贞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02财保120号
申请人:***,南,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申请人:饶贞财,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申请人:贵州华辰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八角岩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0872927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泉市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道新高速出口德邦快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20098123205。
负责人:钱发斌,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饶贞财、贵州华辰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水务局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饶贞财、贵州华辰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水务局所有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关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129153901016298852)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饶贞财、贵州华辰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泉市水务局名下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五十五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