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终3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泉市水务局,住所地福泉市新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20098123205。
负责人:钱发斌,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系贵州望江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盈盈,系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仁贤,系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饶贞财,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阳市人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珍群,系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诗思,系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贵州华辰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八角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08729279J。
法定代表人:田忠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珍群,系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诗思,系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泉市水务局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饶贞财、贵州华辰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泉市水务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石明锋
审判员 莫玉魁
审判员 吴美岭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卢超
书记员杨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