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04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邸树军。
被执行人: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8045.11元;本案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17)辽0204执189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及失信决定,被执行人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证券、工商总局、车辆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债权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发现被执行人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4行审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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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发文字号:(2017)辽0204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696020551P。法定代表人:邸树军,局长。被执行人: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B1区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64438175A。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8045.11元;本案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17)辽0204执189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及失信决定,被执行人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证券、工商总局、车辆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债权未予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发现被执行人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4行审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