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二终字第01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个体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1区41-9号。
法定代表人:金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审原告大连贰林壹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82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霍宏
审判员吕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滕子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