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0032号
申请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4375515A,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988-2、3号(全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中安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3114519841,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房村(政府办公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中安恒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中安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949.3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对该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中安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949.3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保全费1,095元,由申请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