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114执5408-9号
大***建设有限公司、范旭煜:
你/你单位与董志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4民初1001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志彪于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15734.4元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审判员:车忠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