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2民初5535号
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宏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锦镇云锦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C5213145248784。
法定代表人:卢国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波,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基田,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鼎足酷动游泳健身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玉石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4UK616J。
法定代表人:茅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宏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鼎足酷动游泳健身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宏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泸州市宏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7.5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陈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