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宏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宏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188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宏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卢国如,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张小林。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宏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1)川052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宏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9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共计110000元。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述债务的9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宏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21)川052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房屋,本院准备查封时发现该房屋已于2019年12月已过户他人。故未予以查封。
2.查明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到被执行人***户口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未在村上居住,村上无房屋,户口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到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正常经营,但债务较多,有多家法院在对其强制执行均无果。现其办公场所系租赁泸县建筑总部的房屋,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对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林限制高消费并将***、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1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但该案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已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宏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8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2021)川052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宏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泸县校办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非
审 判 员  舒 婉
审 判 员  毛启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伽
书 记 员  崔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