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6389号
原告:北京天境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3号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天境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天境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被告已足额还款,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天境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境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境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万星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