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嘉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7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嘉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建设路16号树熙大厦(南城科技大厦)11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8号13层A1301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横沥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发展中心西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嘉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以下简称城建院广东分院)、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院)以及原审第三人东莞市横沥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以下简称横沥水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7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华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令支持嘉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应予纠正。一、本案已查明设计图纸由嘉华公司完成,也经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并出具合格书,横沥水务中心亦确认工程需按照备案图纸进行施工,且案涉整个项目也按照备案图纸施工并投入使用。设计完成后三年以来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都未对设计成果提出任何异议,亦无修改过备案图纸,嘉华公司依约完成了《分包协议》约定的内容及目的。另,鉴于案涉设计活动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类似,因嘉华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分包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并交付了设计成果,即使案涉合同无效也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只要交付的设计成果合格,即使案涉合同无效,嘉华公司亦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标准要求支付设计费。二、案涉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但由于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恶意拖延,拒不向业主请款,致使横沥水务中心迟迟未付清案涉设计款,应视为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公司付款的条件已成就,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应***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用。案涉项目已经完工,项目已经投入使用,意味着向横沥水务中心的请款条件早已成就。但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迟迟未与横沥水务中心结算完成,亦未向横沥水务中心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故本案应视为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公司付款的条件已成就。三、一审判决认定嘉华公司自2019年4月20日后未参与案涉项目的设计相关工作,亦无证据证明参与了后两个阶段的设计服务工作,因此,嘉华公司主张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明显缺乏依据。该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一审查明,横沥水务中心确认案涉工程总体需要按照备案图纸施工,备案图纸为嘉华公司所设计,而后续现场配合工作仅仅是细节上的调整,另一审判决已查明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已于2019年4月17日发函以嘉华公司已起诉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为由单方停止了合作,方才导致嘉华公司后续未能参加现场配合。《分包协议》明确约定现场配合由嘉华公司负责,而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主张后续收到横沥水务中心通知现场整改或变更,却未对嘉华公司进行任何告知或通知,其目的显然是为恶意驱赶嘉华公司离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恶意阻止嘉华公司完成现场配合工作,应视为嘉华公司已完成现场配合工作。四、一审判决认定案涉项目总设计费无法查清,而嘉华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占全部项目设计工作量的比例或者设计费无法查清,并据此驳回了嘉华公司的全部诉请,该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设计合同》约定合同签约价为5209800元,嘉华公司亦对结算价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那么即使一审法院未能采信嘉华公司诉请的结算金额,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认定。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主张现场配合阶段的部分工作为其完成,即主***公司未完成全部设计工作的为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故其应承担证明已完成设计公司做占全部项目设计工作量的比例或者设计费,而非由嘉华公司承担证明责任,一审判决错误地认定由嘉华公司承担前述设计工作量或设计费举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共同辩称:一、涉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分包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由于嘉华公司未完成全部设计任务,仅完成了部分设计任务。故,其只能获得其已完成部分的设计任务相对应的设计费。二、嘉华公司与城建院广东分院之间并未结算,嘉华公司主张的设计费金额是其单方自行计算的,没有任何依据。三、就案涉项目,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包括四个阶段,即: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现场配合阶段及竣工图配合服务阶段。嘉华公司仅完成了初步设计任务和部分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任务,未按合同约定的份数交付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未参与施工现场配合阶段及竣工图配合服务阶段的工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成果评审及修改报批,配合水保、环评等专项咨询工作)、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审查、预算配合等)、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2.工程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初步设计评审等)、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分包协议》约定:2.2.乙方(嘉华公司)责任2.2.1、负责本项目工程的设计工作,完成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并对工作成果负责。2.2.3、承担甲方(城建院)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合同中所列明的甲方的责任。从上述合同内容可知,嘉华公司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四个阶段的设计及服务内容。但嘉华公司仅完成了初步设计任务和部分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任务,未按合同约定的份数交付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未参与施工现场配合阶段及竣工图配合服务阶段的服务工作。嘉华公司一审庭审时也确认其在2019年4月20日后就没有再参与案涉项目的设计及服务工作。因此,嘉华公司只能获得其已完成部分的设计费,对于其没有完成的设计任务以及没有参与的设计阶段其无权获得设计费。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嘉华公司作为主张设计费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其应获得的设计费金额,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时,嘉华公司未申请对其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应获得的设计费进行评估鉴定。而是以其单方自行计算的设计费金额作为诉讼请求要求城建院广东分院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显然缺乏依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五、此外,城建院广东分院在嘉华公司未完成设计任务的情况下已超额预付嘉华公司部分设计费,城建院广东分院将另寻法律途径***公司主张返还。 横沥水务中心二审未到庭陈述意见,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嘉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支付嘉华公司工程设计费用886498.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86498.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2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判决城建院对第一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2日,横沥水务中心(发包人)与城建院(设计人)签订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东莞市横沥镇2016-2018年截污次支管网工程设计;工程设计范围: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成果评审及修改报批,配合水保、环评等专项咨询工作)、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审查、预算配合等)、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设计内容包括截污次支管网工程、附属设施工程等。中标人尚需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招标人办理政府方面的立项、审批、备案、验收等手续(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电子报批等)。工程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固定收费系数的方式计算合同价,固定收费系数为0.8,收费基准价为6512243元,签约合同价为5209800元等。该设计合同附件6《设计明细及支付方式》约定:设计费总额暂定合同金额为5209800元,最终金额按下面第二条“设计费总额构成”规定进行结算,最终设计费结算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结果为准;初步设计提交并通过初步设计审查后,提交请款报告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暂定设计费总额的30%即156.29万元;提交所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提交请款报告后30天内,支付至以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作为及税费基数(计费额)调整后的实际设计费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计费结算完毕提交请款报告后60天内支付至设计费结算金额的100%。 2017年9月4日,城建院广东分院(设计总承包方、甲方)与嘉华公司(专业设计分包方、乙方)签订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东莞市横沥镇2016-2018年截污次支管网工程项目设计;甲方负责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负责审核设计文件,并**、签字确认,负责向乙方提供乙方合理要求的设计资料;乙方负责本项目工程的设计工作,完成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并对工作成果负责;乙方负责履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中所明确的甲方的职责,本协议中约定甲方履约的除外;乙方负责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约定时间、要求及份数,向项目业主单位交付设计文件;做好项目施工过程和后续的服务,直至施工结算结束为止;乙方应按甲方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完成资料的归档工作,所有出版的成果均应提供一套(含电子文件)给甲方归档;项目施工阶段,任何重大设计变更须及时告至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再进行变更;设计合同价款总额为5209800元,分包工程项目设计费按项目总设计费的60%计取,双方按费用比例承担所有税费;乙方负责承担履约保函办理相关费用、中标交易服务费、代理服务费、设计图纸及文本打印费,同时负责设计评审期间专家的评审费、差旅费等全部专家费用,最终设计总费用以财审结算为准;分包设计费按工程项目总设计费的支付顺序支付,甲方每收到一笔设计费,在十个工作日内按所占比例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取每笔款项同时需向甲方提供发票;如果乙方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本合同在每次支付款项时甲方扣除3%后再支付等。 分包协议签订后,嘉华公司实施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城建院广东分院于2018年8月3日***公司支付设计费2813280元。2019年4月17日,城建院广东分院***公司发出《致广东嘉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函》,以嘉华公司起诉城建院广东分院导致城建院对相关项目开展调查整改为由,通知嘉华公司即日起停止双方之间的合作。嘉华公司确认收到该函件后,自2019年4月20日后未再参与案涉项目的工作。 2018年6月26日,东莞市财政局横沥分局向城建院广东分院支付案涉项目工程设计费4688820元。 嘉华公司主张其已经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城建院应按照分包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设计费,并提交市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备案凭证(复印件)、《横沥镇截污水管网工程用款审批表》(复印件)予以证明。城建院广东分院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初步设计和部分施工图的备案只是为了引入施工阶段的承包人时用于制作招标文件,进场以后还需完成施工现场配合,即二次设计、深化设计以及设计变更等任务及竣工图配合服务阶段任务,嘉华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任务;对用款审批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嘉华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只能获得已完成部分的设计费。上述用款审批表载明显示,收款单位为城建院,用款单位申请一栏载明:本工程提交所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现特向贵司审核并予以批准支付合同实际设计费的90%,共计人民币554.96673万元。财政分局意见为:施工图文件已通过审查,建议按合同金额90%支付4688820元。 嘉华公司主张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尚欠付设计费金额为886498.2元,并提交《东莞市横沥镇2016-2018年截污次支管网工程设计费请款报告》《工程结算确认书》《用款审批表》以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均为打印件或者复印件,载明总设计费为6166297元)等文件予以证明。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因为没有原件,只是嘉华公司单方制作的打印件。 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主张涉案项目施工配合阶段的设计任务、设计变更成果以及竣工验收阶段的配合服务均系由其完成,并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设计、管理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及现场处理设计问题的照片、聊天记录、会议签到表、费用票据;2.《项目文件图纸签收单》(2份)《设计更改单》(7份);3.设计变更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4.报规图纸;5.《关于召开净水公司甲供设备验收工作会议通知》(打印件)。嘉华公司对上述证据1不予确认,认为该证据均为城建院广东分院单方制作,且大部分为与案涉项目无关的交通票据及行程单;对证据2不予确认,该证据为城建院广东分院单方制作;对证据3不予确认,设计变更成果文件为城建院广东分院单方制作,未经业主确认,亦无审图合格章、部分图纸未签字,缺乏结构注册***,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只是将嘉华公司完成的施工图打印成册;对证据4不予确认,该图纸由嘉华公司完成;对证据5不予确认,因仅为打印件。 关于设计费的问题,嘉华公司还发表如下意见:即使分包协议无效,亦应根据该协议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公司支付设计费,根据设计合同附件六关于横沥水务中心向城建院广东分院支付设计费的约定,以及分包协议对城建院广东分院***公司支付设计费的约定,城建院广东分院应该支付全部约定的设计费。城建院广东分院发表如下意见:分包协议无效,嘉华公司应根据完成的设计工作量来获取设计费,其作为主张设计费的一方,应举证证明其已完成设计任务应获得的设计费,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城建院广东分院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嘉华公司已完成的初步设计、部分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任务应获得的设计费进行评估鉴定,后又书面撤回该申请。嘉华公司不申请对其已完成的设计成果进行价格鉴定,亦不申请对其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占总分包协议总工作量的比例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应被禁止。上述规定均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嘉华公司不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故其与城建院广东分院签订分包协议应属无效。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嘉华公司作出的设计成果已经被横沥水务中心单位采用,无法返还,故应当折价补偿。因嘉华公司、城建院广东分院双方在分包协议中对设计费金额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故可参考该约定进行折价认定。 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城建院广东分院已完成设计工作所对应设计费的具体认定以及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嘉华公司主张城建院广东分院应向其支付设计费,应对已完成设计工作对应的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根据设计合同及分包协议约定,最终设计总费用结算价以财政部门审定结果为准,但嘉华公司所提交的结算文件,均无原件,表格部分内容为空白,未经相关主体签章确认,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且作为发包方的横沥水务中心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财政部门最终审定的设计费总价。再次,根据设计合同及分包协议的约定,嘉华公司应当完成合同内容包含四个部分,但嘉华公司自2019年4月20日后未再参与案涉项目的设计相关工作,其亦未无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后两个阶段的设计服务工作,因此,其主张城建院广东分院向其支付分包协议约定的全额设计费明显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而且,嘉华公司不申请对其已完成设计工作量占分包协议约定全部设计工作量的比例以及对应的价格,一审法院无法查明嘉华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对应的设计费,其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最后,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承担已经结算的部分的设计费,已经按照分包协议约定的比例60%***公司支付。综上,案涉项目总设计费无法查清,而嘉华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所占全部项目设计工作量的比例或者设计**无法查清,嘉华公司主张按照其自行计算的总设计费为基数要求城建院广东分院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明显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东嘉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665元、财产保全费4952元,均由广东嘉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审争议焦点是:城建院广东分院、城建院是否应按合同约定***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用。 城建院广东分院与嘉华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约定:嘉华公司负责履行城建院广东分院与建设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中所明确的甲方的职责。而城建院与横沥水务中心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涉案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成果评审及修改报批,配合水保、环评等专项咨询工作)、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审查、预算配合等)、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设计内容包括截污次支管网工程、附属设施工程等。中标人尚需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招标人办理政府方面的立项、审批、备案、验收等手续(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电子报批等)。工程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即嘉华公司应完成城建院与横沥水务中心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范围和工程设计服务的内容。分包协议签订后,嘉华公司开始实施涉案项目的设计工作。因2019年4月20日后嘉华公司未再参与涉案项目的工作,其应就其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承担举证责任。现嘉华公司主张其已经完成全部设计工作,但其提交的证据仅显示其完成了设计图及部分施工图,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及提供的设计服务。因此,嘉华公司主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全部设计费用,缺乏充分的依据。一审中,嘉华公司不申请对其已完成的设计成果进行价格鉴定,亦不申请对其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占总分包协议总工作量的比例进行鉴定,故嘉华公司无法证明其已经完成的设计费用。根据查明的事实,横沥水务中心在2019年4月20日前向城建院支付了设计费共4688820元,占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90%(4688820元÷5209800元)。而城建院广东分院***公司支付的设计费为2813280元,占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89.99%[2813280元÷(5209800元×0.6)],两者支付的设计费进度几乎一致。由此可见,城建院广东分院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设计费。由于嘉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涉案工程中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其起诉主张其余设计费用缺乏充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也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嘉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广东嘉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65元、财产保全费4952元,均由广东嘉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5元,由广东嘉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官润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