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东大道与东卓路交叉口西南角新东公司院内4号厂房壹期叁层东区3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冰,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通号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14层1401。 法定代表人:李旭,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通号创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1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民初167号之一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乙方)《道路绿化专业分包合同》第一条工程范围1.3工程内容条款“绿化场地的清理平整、清理碎石杂草、种植穴开挖、施肥、种植、修剪、病虫害养护及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等工作。”1.4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鹤壁市新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水系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护城河段工程施工范围内相关绿化工程的施工。第二条承包方式和价格2.1条款“乙方按包材料、包人工、包场地清理平整、清理碎石杂草、包材料机械设备运输、包开挖种植穴、保施肥、包种植成活、养护、包施工机械设备、包材料、保工期、保质量、保安全、***施工、包保险等方式承包施工。”2.2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含税包干(后附苗木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单)。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完成鹤壁市新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水系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护城河段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绿化场地的清理平整、清理碎石杂草种植穴开挖、施肥、种植、修剪、病虫害养护及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等工作,向上诉人交付“包种植成活、养护”且符合约定数量的苗木这一特定成果,上诉人按照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交付的成果给付相应报酬。《道路绿化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应属承揽合同关系,原审裁定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错误的。《道路绿化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发生争议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该争议解决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损害国家利益,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属于合法有效条款,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因《道路绿化专业分包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原审裁定摒弃双方之间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条款管辖本案,完全是适用法律。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道路绿化专业分包合同》,被上诉人河南龙源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系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鹤壁市新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水系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护城河段工程施工范围内相关绿化工程的施工。该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案中,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鹤壁市淇滨区,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路 书 记 员  杨 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