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7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城市建设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5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劳务费收条上“劳务费”几个字是城建研究院在我签字后自行添加的,属于伪造证据,不应被认定。我提交的证据均表明我们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已经搜集到交接单原件。城建研究院的纳税证明可以证明我的工资数额,其少发了工资。我离职日期为2013年10月23日,城建研究院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我支付赔偿金。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城建研究院提交书面意见称:法院认定我们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正确。***称存在劳动关系,其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应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的自己的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称其与城建研究院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书 记 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