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02民初100号
原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1673214G。
法定代表人:刘相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广,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学院,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未来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68469074。
法定代表人:苏晓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霞,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筑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优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广,被告平顶山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霞、李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顶山学院支付优筑公司工程款860559.24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2月1日起,以其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直至工程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优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优筑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中标平顶山学院道路维修及绿化工程。优筑公司与平顶山学院于2016年4月19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合同价为1455699.37元。由于配合平顶山学院家属区暖气工程施工,防止因工程交叉施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平顶山学院要求,在暖气工程结束后优筑公司进场施工。优筑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进入工地组织施工,于2019年1月份竣工验收。该工程在优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平顶山学院陆续投入使用。由于工程推迟近三年,税收及人工费用和材料价格都已上调,加上平顶山学院增加工程量等因素,导致工程款大于当时的合同价。平顶山学院拒绝进行决算,亦未支付相关费用。优筑公司已按照平顶山学院的要求完成了工程量,并已交付使用,平顶山学院应当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优筑公司。但平顶山学院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优筑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平顶山学院辩称:优筑公司诉称不完全属实,双方确实在2015年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优筑公司中标,于2016年4月19日,双方签订了平顶山学院道路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价位1455699.37元。截止2018年6月30日,平顶山学院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70%的工程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计划开工日期按甲方通知以进场施工日期为起始日,因而优筑公司在签订合同之时就明知工程施工不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因此,优筑公司诉请因平顶山学院推迟施工而要求增加相关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截止目前,优筑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工程量增加的相关证据,因而其超出合同价款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工程造价鉴定,减去平顶山学院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剩余未支付部分为836530.9元。优筑公司施工中的水电费均是使用平顶山学院的水电,且实际使用水电所发生的费用均系平顶山学院缴纳,因此应当在剩余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水电费。根据鉴定意见中的水电费金额为10997.92元,因此扣除该部分费用后,平顶山学院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825532.98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9日,优筑公司与平顶山学院签订编号为JJ20160419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优筑公司对平顶山学院的道路维修和绿化工程就行施工,工程内容为招标文件、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不含绿化);计划开工日期为按甲方通知,以进场施工日期为起始日;计划竣工日期为开工后90日之内;签约合同价为1455699.37元。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3.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第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第15项发包人违约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属于发包人违约,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项违约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15项补充条款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在工程完工、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累计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后停止拨款,剩余价款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结算、审计完毕付至承包价的95%,剩余5%留作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时无问题后五日内一次付清(无息)。合同签订后,优筑公司于2018年进场施工,现涉案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已陆续投入使用。截止2018年6月30日,平顶山学院已向优筑公司支付工程款984028.34元。优筑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平顶山群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鉴定,花费鉴定费30000元。平顶山群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编号为平群英价鉴[2020]04号的《平顶山学院道路维修及绿化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820559.24元,其中施工用水电费合计10997.92元。
本院认为:优筑公司与平顶山学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优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平顶山学院应当按约支付工程价款。优筑公司和平顶山学院对平顶山学院道路维修及绿化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故涉案工程总造价以该鉴定意见书中的1820559.24元计算。优筑公司在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时因使用平顶山学院的水电而产生的水电费由平顶山学院缴纳,故平顶山学院尚需支付的工程款应减去水电费用10997.92元。扣除平顶山学院已支付的工程款984028.34元,平顶山学院尚需向优筑公司支付工程款825532.98元。关于优筑公司要求平顶山学院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平顶山学院虽主张优筑公司提供的竣工资料系优筑公司单方制作,无法确定真实性,但优筑公司提供的2019年1月16日的《平顶山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建设单位处写有“观感验收合格”和平顶山学院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有平顶山学院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监察处等四枚公章,故应视为平顶山学院对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合同约定剩余价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故剩余价款付款时间应为涉案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即2019年1月16日。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故平顶山学院应以825532.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向优筑公司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顶山学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5532.98元及违约金(以825532.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计算);
二、驳回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5.59元,鉴定费30000元,由平顶山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顾世法
审判员  高俊营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华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