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4568号
原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1673214G。
法定代表人:刘嘉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广,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坤,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学院,住,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未来路南段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68469074。
法定代表人:苏晓红,校长。
原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3元,由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俊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