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学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20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1673214G。
法定代表人刘相廷,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学院,住,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未来路南段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68469074。
法定代表人苏晓红,校长。
本院作出的(2020)豫04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学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学院的财产及收入867938.57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具体财产、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洪豪